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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严管P2P平台会有哪些刑事责任-【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6 02:13:05 阅读: 来源:电熨斗厂家

昨天说智能投顾的时候提及了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的事情,然后就有很多人问有关互金法律的问题,今天就来给大家讲一下哪些事件属于刑事责任,投资人也可以以备不时之需。

第一个就是常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挪用资金,国家是一再强调P2P平台的中介性,依旧有公司偏离轨道完全超出中介性的在发展,变成融资担保平台,并且在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这个就完全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这种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是先了解借款人的需求,然后专门设计相对应的理财产品,出售给出资的人;还有的是先集结资金再去找目标借款人;或将长标拆成短标不停地滚动融资,通过以新尝旧实现兑付;最后就是自融,所吸收资金用在“自己身上”。

上面这几个明显是背离了P2P平台的中介性质,直接经手资金,成为了借款人和出资人之间资金流动的中转站,集资行为并未经过相关部门依法批准,典型的擅自吸收公众资金。

第二个就是集资诈骗、诈骗罪,这个就要分两种情况,一个是借款人利用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虚拟的项目和用途,或编造虚假身份信息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邀请,从而骗取出借款,另一个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商自身掌控资金运作进行集资诈骗。法律有明确的说明必须是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样才算是集资诈骗,但是非法占有目的的界限很模糊有很大争议,如果P2P借贷平台刚上线一天就携款跑路,或者自融后将钱款用于投资股票、博彩之类高风险行业,一般可以认定是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三个非法经营罪、擅自建设金融机构罪,如果非金融机构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经营金融业务,就有可能会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没有获得相关金融牌照,就从放款人收益里面提取资金用作风险赔付,无论所提取的资金是否在专用账户上,都属于非法经营行为的一种,从现在市场看来,有很多金融机构都不是真正的金融机构,这些所谓经营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机构很多都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

为了更多P2P平台能够做到良好持续性发展,一定要坚决保证平台的中介性质,不参与借款与出借人双方交易,不搞资金池,不在吸收资金后擅自挪用,用于自身公司或相关联的公司。如果平台自身都没有什么问题,也一定要审核核实好融资人或者借款人的真实性,谨防被坑,最后投资人也应该了解如果平台有以上任何一种,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了,请尽快报案,通过法律途径最大化的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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